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的,支票无效。
未记载事项的补救:
(1)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3)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4)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向持票人付款的保证责任。包括保证自己在付款银行有足够的存款,未签发空头支票等;
(2)出票人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使持票人能够及时得到票款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