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票法定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汇票上记载“交付货物后汇票照付”或“资金到达后付款”等字样的该票据无效。
3.确定的金额。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二)出票人的签名盖章须注意三点:
第一,出票人一人签章即有效。
第二,必须以本名签章,不得以化名或笔名签章。
第三,法人为出票人的,其签章为法人的票据专用章或法人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个人印章或签名。
(三)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四)付款日期及签发汇票的后果
签发汇票的法律后果:
(1)汇票经签发后,即代表一定的资金数额;
(2)出票人须将汇票交付收款人才算签发(收款人出票则由付款人承兑后才算签发),收款人收取汇票后即享有票据权利;
(3)汇票签发后,付款人承担的票据责任是按时付款,以及为付款作准备的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