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请。
2.法院审查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草案。
3.和解的成立和生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4.和解生效的法律后果:
(1)和解程序终结。
(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约束。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5.和解执行完毕的法律后果:
按照和解减免的债务,自和解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6.裁定终止和解的执行,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