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保险标的的人格化;
(2)保险金定额支付;保险标的的人格化,使得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予以确定,从而不存在确定保险金额的实际价值标准,不会发生像财产保险中的超额保险的问题。除非保险人限定或者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最高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投保任何金额的人身保险。
(3)人寿险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即保险人不得以诉讼的方式要求人寿险的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4)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