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的执行规则
(1)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出资,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除合伙另有规定外,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B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D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E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A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B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C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D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E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F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G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H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