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式:合伙企业必须要有书面合伙;(第4条)
(2)合伙企业法强制规定的项目:
A 法理强制性规定,比如合伙人责任性质(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B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C 有限合伙企业中, 合伙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D 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F 普通合伙人竞业行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