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由转让原则: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特定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让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A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经股东大会同意,十日内注销;
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经股东大会同意,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经股东大会同意,用税后利润购买公司公开发行的5%以内的股份,一年内奖励给职工;
第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B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