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和汇票、本票一样具有票据所具有的共同特征。
(2)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限制,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3)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像汇票、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虽然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即期本票,但本票可以为远期),但支票只能是即期的,因为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
(4)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限制。我国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超过其实有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