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对承运人责任采取的是部分的过失推定责任制,即承运人基本上承担的是过失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承担过失推定责任。具体而言,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对过失的存在,请求人应当负举证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2)无论何种事故引起的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
这两种情况下,除非承运人能提出反证,否则推定承运人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