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关。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不设股东会并不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没有权力机关,其唯一股东就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唯一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会的职权。主要有:(1)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2)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4)对公司资产的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5)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