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1)概念。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
(2)发行取得。这是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它是票据权利最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也是其他取得方式的基础;没有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其他取得方式就无从谈起。
(3)善意取得。这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①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因为如果其前手为有权利人,受让人当然取得票据权利,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②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受让人必须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并且能够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③受让人必须是善意。所谓善意是指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恶意就是明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重大过失就是欠缺一般人应有的注意,没有发现让与人无让与权。对于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以受让人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判断标准,且其注意义务也仅限于其直接前手。受让人就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