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包括:(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资格:(1)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设立条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