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大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2)股东大会的职权
(3)股东大会的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则应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2个月内召开: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数的三分之一时;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的20日前通知各股东。通知中应写明股东大会会议将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的30日前进行公告。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要出席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否则,不得出席会议。
(4)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股份多数决定的原则。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