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形式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为一人。
2.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组织机构的简化。
(二)一人自然人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要求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一次缴清。
3.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7. 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