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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复习:公司的分类

2016-10-09 14:02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对应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对应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合公司(我国没有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结:
A.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
→后者的注册资本要进行等额拆分,并印刷股票。注册资本等于股票的面额总量。
→增资就是增加股票,减资就要回购销毁股票(10日内销毁),以确保与注册资本相等。
注册资本=股票面额总量=股本总额;股本就是股票面额
B.有限和股份公司的出资凭证区别:
→出资证明书(反映出资额)与股票(反映股份比例)
→股份是专用于股份公司的属性
→两类公司通用概念:股权
2、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设立了公司全部机构的公司即为总公司亦称本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法律地位
子公司: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2、责任承担
子公司: 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
分公司: 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但是要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3、设立方式
子公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
分公司: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4、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
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分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注意:依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二款,商业银行拨付其子公司运营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法人人格否认常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的案件)
思考:独角兽网校
A.给予分公司独立诉讼资格的原因?例如工商银行的总分支机构。
→是为了在法院间公平分配审判任务去考虑
B.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
→母是子的股东,子公司一般分为分为全资和控股公司
C.母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什么公司?最少出资多少?出资怎样到位,一次性还是分期?
→一人公司;10万;1次性到位
D.母为子担保,谁来决议?
→对外,董股决议
E.子为母担保,谁来决议?若子公司为全资的一人公司的话,则不得对母公司担保,原因?
→对内,股决议;
→对内担保限制:接受担保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是为关联股东回避制度。
那么,该种子公司可否对外为其他主体担保呢?
→可以
F、母公司对外负债,可否执行它对子公司的出资?可执行什么?
→不可以;可以执行股权和收益
子公司对外负债,可否执行母公司的财产呢?什么情形下可以?
→不可以;人格否认时连带责任
【例题】
甲乙丙三人一起设立了A公司,乙和A后来又共同出资设立B公司,可否?
→可以
A.B可否再共同出资设立C公司呢?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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