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毕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仍应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成立清算组的,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则仍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其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清算组的职责。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理财产清偿债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5)分配剩余财产。
(6)清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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