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被告人理查森,男,29岁,法国人。1997年8月20日,理查森与同机组人员在某国境内驾驶一架民航客机执行航行任务。理查森在登机时,就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长约二尺的匕首和重约2公斤的炸药带入飞机驾驶舱。北京时间9时30分,该客机载客110人由某国的A市飞往B市。11时15分,理查森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后锁上驾驶门,持刀威胁正在驾驶飞机的机长向北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使飞机进入中国领空,14时50分,该机因需加油降落于我国甲地的农田里。理查森被我国司法机关抓获。经查,理查森为法国普通公民,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问题]
(1)对于本案中的法国人理查森,能否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如果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应由哪个法院审判?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法国人理查森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并且理查森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此对其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本案应由飞机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应由我国甲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考点集成]
关于外国人犯罪的管辖,应当掌握:
(一)地区管辖。《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