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见村边新架设的已交付使用的电力线路还不带电,认为不会有危险,就爬上电线杆,割下100余米,价值3000余元。经查,该部分线路已经架设完毕并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打算下个月通电。在审查中,甲某还交代,曾经在1997年5月盗割过一段国防通信线路,当时造成该线路通信中断3小时。在1997年8月曾经盗割过一段铁路专用电话线路,造成铁路调度工作中断,差点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问题】
甲某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
首先,甲某盗割电线的行为触犯盗窃罪。同时,由于甲某盗割的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线,还触犯了破坏电力设备罪。甲某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即依照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其次,甲某盗割国防通讯线路,其行为触犯了破坏军事通信罪。最后,甲某盗割铁路专用电话线路,危害了铁路的运营安全,触犯了破坏交通设备罪。
因此,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破坏交通设备罪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
首先,甲某盗割电线罪触犯盗窃罪。其次,甲某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因此,甲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其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再有,他盗割过一段国防通信线路,应定为破坏军事通信罪。分则中说的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罪,属于选择罪名,可以定为破坏军事通信罪。最后,他又盗割过一段铁路专用电话线路。铁路专用电话线路属于交通设施,甲某滥割后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甲某构成三个罪,数罪并罚。这几个条文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但本案不是一行为,而是多行为,因此不是法条竞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