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系列-重大误解、不当得利、法人案例分析
1.甲开了一个网吧,生意蒸蒸日上,为了扩大网吧规模,甲决定再买10台电脑。某日,甲在某电器商场订购了10台每台标价3000元的台式电脑,并约定卖主乙于当天下午将电脑送到甲处。卖主乙委托丙运输公司负责运送。但是该运输公司派出的驾驶员丁刚开车没多久,经验不足,加上货物装运不符合规定,在运送过程中撞到了路边,电脑掉出3台,但从外观基本看不出有何破损。于是该车驾驶员丁以为没有什么问题,仍把电脑送到甲处。甲收到电脑后,验收时发现3台电脑主机损坏,一台显示器损坏。并且发现完好的电脑和损坏的电脑中各有一台是另一个品牌的价值6000元的电脑,甲拒绝接受损坏的4台电脑,要求乙更换。此时乙也发现送错了2台电脑,遂要求甲归还另外一台电脑,甲不同意,辩称当时买电脑时标价就是3000元,贴错了标签是乙自己的原因,因此不同意更换,还要求乙重新提供1台价值6000元、3台价值3000元的电脑。试根据民法原理,分析下列问题:
(1)试分析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2)卖主乙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其是否应当提供1台价值6000元、3台价值3000元的电脑给甲?为什么?
(3)甲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其是否应该归还送错的1台6000元的电脑?为什么?
(4)运输公司及其驾驶员丁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为什么?
1.(1)本案是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情中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甲与卖主乙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二是乙与运输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关系。
(2)在买卖合同中,卖主有责任提供合格的电脑给买方。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乙应向甲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脑。本案中,由于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电脑的损坏,乙向甲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民法通则意见》第153条规定:“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但是,乙仅需要向甲提供4台价值3000元的电脑即可,不必提供1台6000元的电脑。因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同时,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乙将电脑的价格标签贴错了,所以对发的20台电脑存在错误认识,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乙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该买卖行为。因此,如果合同变更,乙只需向甲重新提供4台3000元的电脑,如果甲不同意变更,那么乙应向甲提供3台3000元的电脑,并退还甲3000元钱。
(3)除了将4台损坏的电脑归还外,甲还应当归还送错的1台完好的价值6000元的电脑。甲和乙约定购买的是3000元一台的电脑,甲多得的电脑的3000元价值属于不当得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返还。
(4)丁是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丁在运货途中造成了电脑的毁坏。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承担责任。”因此,运输公司应当对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由丁对乙承担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