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
规则论 命令论 判决论或预测论
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律的根源
神意论 意志论 正义论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孤立的、与社会脱节的现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4、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
1) 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2) 法的本质其次表现为法的阶级性
3)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二)法的特征
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 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作用--首先是“裁判作用”
A、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B、社会作用
C、法的局限性
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法律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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