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责任的学说:否定评价说、不利后果说、特殊义务说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的学说:道义责任说、社会责任说、规范责任说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依据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是社会为维护自身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负担。
三、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律责任的构成概念:认定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1、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与过失)
注: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