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
与此同时,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遵纪守法。
二、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1、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
2、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
3、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
4、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
三、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
1、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
同时,引导人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理性地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和利益诉求。
2、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3、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4、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