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党的领导,就是指党通过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实施与贯彻,依靠各级党组织作用的正确发挥,把握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决定我国法治事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总体进程,协调我国法治事业中的重要关系,指导我国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开展。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1、党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2、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实际推行必须依靠党的领导。
3、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
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把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与法治的特殊功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开创在法治背景下实现党对各项事业领导的全新政治实践,走出一条既符合当代世界法治发展潮流,又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三、准确把握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作用。
1、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
2、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推动者。
3、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
四、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
1、思想领导。
党对法治事业的思想领导,是保持我国法治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和关键所在。
2、政治领导。
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与其他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党对社会全面领导的重要保证。
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及时地反映到立法之中,法治实践活动时,善于运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去指导法治的具体运用,把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3、组织领导。
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是实现党的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的必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组织构造的重要特色。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