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与经济基础的一般关系
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与经济基础有着紧密的联系。它们的一般关系是: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一)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
2.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经济基础性质的变化,决定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第二,经济基础在量方面的变化引起法的内容的变化。
除经济基础以外,民族的传统、宗教、道德等上层建筑因素也会对法的形成和发展发生作用,有时这种作用还是非常重要的,但经济基础的作用总是最根本的。
(二)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确认自己的经济基础,调整具体经济关系以适应自己的经济基础的要求;二是排除有损于自己经济基础的其他经济关系,以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
(三)法对经济基础作用的性质。
法的这种作用是否具有进步的性质并不决定于法本身,并不决定于法在维护一种经济关系或是排除一种经济关系,而是决定于它所服务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当法所服务的经济关系是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时,法的作用也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法所服务的经济关系是在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时,法维护这种生产关系,也就是在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而这时的法及其作用就是落后的,甚至是反动的。
二、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关系,是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的具体化,它既体现法与经济基础的一般规律,又有其历史的特殊性。
(一)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创建作用。
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产生的前提是无产阶级的政权和法律。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运用法律手段将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在我国,我们的公有制是通过宣布没收帝国主义在华资产、没收官僚资本,以及通过对民族资本主义的改造和对农业和手工业的改造而形成的,在这过程中,依托新政权力量的政策和法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与所有制。
社会主义法的性质和内容,归根到底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和特征决定的。我国的法律制度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原因在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证了广大人民在经济领域的支配地位进而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地位,而我国法律正是对这种现实关系的表达和规范化。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也决定我国法律内容的变化。
我国法律对所有制形式有重要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表现为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保证、规范和引导。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与分配制度。
分配制度是经济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它决定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作为经济关系的内容,它也决定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