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立法
1. 经济特区立法: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因此,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既可制定地方性法规,也可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仅在特区生效)
2. 特别行政区立法(略)
3. 民族自治立法:民族自治区、州、县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不抵触原则
1. 省级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
2. 较大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抵触。并需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审查合法性;4个月内批准)
3. 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抵触的,省常委会处理。
4. 部门规章之间、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抵触,由国务院处理
5.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抵触,国务院出意见,认为适用法规,则适用;认为适用规章,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