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区划分。
(1)选区与选民小组。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在我国直接选举的地方,即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其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选区往往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2)选区的规模。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l至3名代表划分(选举法第24条第2款);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举法第25条)。
(3)选区的类型。城镇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城镇中有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一般在本单位所属的选区参加选举;农村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农村选举乡、镇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2.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是关系到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能否行使选举权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公民,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的,应当发给选民证。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最后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