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我国的选举组织机构体系包括:
(一)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一般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它们要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工作的指导。选举委员会可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中的具体事宜。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2)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3)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4)确定选举日期;(5)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二)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我国选举法规定,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