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分类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法考 > 复习指导 > 司法考试试卷一:综合知识复习指导 > 【法理学】【宪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宪法 > 正文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复习:选举机构

2015-10-14 10:38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选举法》第8条、第9条)

  1.全国、省级、地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

  【提醒注意】

  间接选举情形下,主持投票选举的是人大主席团,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由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提醒注意】

  (1)县级、乡级的选举委员会因为均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故其成员均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2)为保证选委会的公正性,若选委会成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辞去选委会职务。

  3.省级、地级人大常委会指导(注意:不是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二)选举委员会职责(《选举法》第10条)

  1.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1)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提醒注意】

  (1)在间接选举情形下,分配各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2)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均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1)选民登记适用于直接选举。选民登记的效果是确认选民资格。

  (2)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举法》第27条)而该选举日,也由选举委员会确定。

  3.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处理程序分为(《选举法》第28条)

  (1)选举委员会处理程序:向选委会申诉,必须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选委会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法院处理程序:向法院起诉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即对法院的该判决不得上诉。

  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1)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选举法》第29条第2款)

  (2)公布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

  在公布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及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时,必须同时公布其基本情况(《选举法》第31条)

  (3)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选举法》第33条)

  【提醒注意】

  (1)只要选民提出要求,选举委员会就应当组织,不得推诿;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除了回答选民的问题外,还必须介绍本人的情况;(2)在间接选举中,了解核实、公布并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5.确定和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1)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选举法》第31条第1款)

  (2)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选举法》第31条第1款)

  【提醒注意】

  (1)在间接选举中,确定和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2)上述规则中的时间要求只适用于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情形下,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少于两天即可。

  【提醒注意】

  在间接选举情形下,第6点所述事项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7.调查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

  (1)破坏选举的行为,实质上表现为干预选举权的自由行使,而2010年修正新增的第34条要求选举“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对于破坏选举行为,若情节不严重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若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256条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破坏选举的,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刑罚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3)主持选举的机构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具有调查处理权(《选举法》第56条),即若发现以破坏选举的手段当选的,确定该当选无效,但无追究法律责任的职权。
每日获悉司考成功经验、考前考点预测、课程更新进度,帮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2023年法考辅导方案>>
分享到:
0
法考辅导优惠套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优惠价
客观题精英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2023年四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1380购买
VIP协议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免费重读。
¥2980购买
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4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5800购买
上一篇: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复习:法治原则
下一篇: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复习:公民与人民
相关新闻
选报课程快速注册
更多>>

学员心声

听兰燕卓老师的课非常舒服~
学员dc14032538:史飚老师师德非常好,课讲得好,气质也好,听老师的课非常舒服。我虽然是非法本学生,但是能听得很懂。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ui14355565: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韩祥波老师的课一听就懂
学员af456565555:很喜欢韩祥波老师的课,让我这个不是科班法学出身的人一听就懂。我相信只要坚持,一定能有好成绩。
蔡辉老师,司法考试的泰斗级人物啊!
杨帆老师把枯燥晦涩的法理学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人听得津津有味,使考生做题的准确率迅速提高,杨老师对课程分
杨帆老师,我的最爱
杨帆老师的课程论证充分,特别细致,严谨认真,条分缕析,逻辑严谨,分析透彻,思维缜密,受益匪浅!
王斌老师是很用心地在讲课
学员dh14050516:赵真老师的课讲得条理清晰,听了他的课,在上大学期间纠结很长时间都不懂的知识点终于茅塞顿开,说明他
王斌老师的课很棒!
学员dw14032537:听了赵真老师的课程,受益良多,感觉建立了有序的知识体系。赵真老师的课很棒!
蔡辉老师讲课风趣~~
学员dh14020115:赵真老师讲课风趣,富于激情,语言有感染力,善于调节课堂气氛;方式别具一格,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方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95546litp: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蔡辉老师的课程太赞了
学员awd123366:蔡辉老师讲课声音听着很舒服,知识点化繁为简,很生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支付方式 | 常见问题 | 人才招聘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2008-2023 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证140069 京ICP备13042676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969号


全国客服热线:400-6906-701 手机:15601237186 QQ:481261486 | 咨询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djsjianyi@163.com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