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规范
确认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的规范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2)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了宪法法的属性。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这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依据,从我国宪法规定的角度来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有下列三种形式:
①权利性规范。宪法赋予特定主体以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
②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
③宪法中的权利性义务性相结合为一体。
(4)程序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