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人权法主要是由一系列条约构成的,这些条约主要包括:
(一)1966年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和加入。这两个公约汲取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并加以完善和发展。两个公约的内容涉及了法律上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方面,被认为是基本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
两个公约都首先规定了自决权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涉及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它要求缔约国尽最大能力采取措施,以便使这些权利逐渐得到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免于酷刑、人身自由、公正审判、信仰自由、和平集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要求缔约国尊重和保证这些权利,并为达到此目的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公约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两个公约分别建立了各自的履约机制。
(二)专门领域或区域的人权条约
1.专门领域主要包括:(1)消除各种歧视方面:《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公约》等;(2)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妇女政治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3)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方面:《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废止强制劳动公约》等;(4)保护被拘禁者权利方面:《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
2.区域性的公约主要有《欧洲人权公约》及其一系列议定书、《欧洲社会宪章》、《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等。
目前我国已签署了1966年两个人权公约,并已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还参加了其他所有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并通过国内各项立法,大力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