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保护或外交保护权,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外交保护有下列性质:
1.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具有属人管辖权。外交保护主要是基于国家的属人管辖进行的,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重要体现。
2.外交保护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当一国由于其公民的权利在外国被侵害而提出外交保护时,原来一国公民与该外国之间的事件转变为两个国家之间的事件。前者主要涉及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而后者多涉及国际责任问题。因此,外交保护制度本质上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
3.虽然国家就其国内法来说,有保护其公民利益的职责,其公民也可以向其国籍国请求保护,但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无论其国民是否作出请求,国家都可以根据有关情况作出行使或拒绝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决定。
4.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要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要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外交保护的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