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一般国际法,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人境的义务。由于国家间交往的需要,国家一般都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人为合法目的入境,并且制定有关的法规和彼此达成,规定有关入境的条件程序和相关问题。实践中,外国人人境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1)持有有效护照并获得入境签证。也称为“护照签证制”。护照一般是某人的国籍国法定机关颁发的用于在国外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人境签证是指入境国对申请入境的外国人给予的允许其入境或居留的许可,它由入境国法定机关以某种认证方式作出。实践中,被入境国接受的某种证明身份的证件,如国际旅行证、国际船员证、国际公务员证等,也可起到护照作用。签证一般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等不同种类,分别给予不同目的的外国入境者。签证手续也可以由有关国家之间免去。
(2)在入境口岸接受有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国家有权作出规定,对可能危及本国安全、社会秩序或国民健康的外国人,拒绝人境,如精神病患者、某种传染病患者、有刑事犯罪前科或犯罪嫌疑的人等。
2.对于外国人的居留,各国也有权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包括居留条件、手续、期限及其他事项。任何国家或其国民都不得主张必然有在另一国的居住权。外国人的居留应该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以规定的地区、期限、目的和方式居留。一般将外国人的居留根据时间长短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但期间的划定各国法律规定各异。外国人在居留国的居留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由居留国的法律规定。
3.国家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但可以对外国人离境规定某些条件。对于外国人的出境,一般要求其办理出境手续,依法付清捐税或债务,了结诉讼。外国人合法出境可以依法带走其私人合法财产。国家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令外国人限期离境或将其驱逐出境,但此措施不得无端滥用。
4.我国201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管理法》对于外国人人出境、居留、交通工具的边检,相关调查和遣返等事项做了规范,《条例》则进一步对外国人的入出境和居留做出了细化规定。《条例》把我国的签证类别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四类。其中,大部分外国人的入境适用普通签证。普通签证从入境目的上,又分为永久居留、访问、旅游、贸易、探亲、学习、工作以及国际机组人员船员等12类,分别设定条件,发给不同入境目的申请并满足条件的外国人。《条例》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期限准许上,分为短期(小于等于180日)和长期(超过180日)两种。
《条例》对外国人的停留居留,也做出了具体规定。特定情况的外国人需要申请并获得中国颁发的相应种类的居留证件。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1)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2)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3)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4)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5)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特别地,《条例》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