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的待遇,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特别是长期或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国际法对此并没有统一完整的规定。各国通常是在互惠及不歧视的基础上,通过国内立法或有关具体条约,在不同领域分别采用不同的待遇。并且有些待遇方式被借鉴或推广适用于外国法人、船舶或产品上。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有以下一些方式。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指在一定事项或范围内,国家给予其境内的外国人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采用了这一方式,并具体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一般地,国民待遇限于民商事和诉讼权利方面,而不适用于政治权利方面。如外国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不参加政治活动或政治组织,外国人也不承担服兵役的义务。此外,出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对外国人的民商事权利也可能作出某些限制。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外国人不得从事某些职业或担任某些职务或不得从事某些方面的经营活动;有些国家对外国人的居住和旅行有某些限制等。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国家给予他国的一种优惠,国家有权决定给予哪些国家在什么范围的最惠国待遇。国家间一般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对最惠国待遇的给予和范围作出规定。最惠国待遇被广泛用于国家间经贸活动领域,在一些重要的多边经贸条约中,甚至被规定作为缔约国间进行正常贸易的基础。最惠国待遇一般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下给予的优惠: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经济共同体等经济组织成员国间的优惠;邻国之间方便边民的一些优惠;基于特殊历史地理等因素而给予某些国家的优惠;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及其他在条约中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的情况。
(三)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前者一般是指给予外国人和外国法人的权利在有些方面小于本国国民和法人,但也包括有些时候给予外国人或法人某些方面超过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如某些税收的减免。后者是指基于地理、历史、民族等因素而给予某些国家的待遇比给予其他国家的更为优惠。国际法承认上述差别待遇,但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等原因的歧视待遇。
(四)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互惠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待遇为前提。在上述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的采用中,一般都同时遵循这项原则,以防止国家获取片面利益。但是,基于某种原因,国家自愿同意的片面优惠待遇不受此限制,普惠制就是一个典型。普惠制或称普遍优惠制,是指为减少经济发展的极端不平衡,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某些特殊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同样的优惠。
对于外国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由我国有关的专门法律或与外国人相关的法律条款作出规定。据此,外国人及外国法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利益和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原则上享有国民待遇,但某些方面法律规定了差别待遇,如对外国人进入某些职业或产业予以禁止或限制;在某些领域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规定了给予外国人某些高于中国公民的优惠。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得参加中国境内的政治党派或政治活动,也没有服兵役的义务。我国还在与许多国家订立的双边条约中,普遍采用了在特定领域和范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