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及原则
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务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应要求所有国家都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二、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大气环境保护 防止气候变化和臭氧层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 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防止海洋倾倒废物
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生物资源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1)缔约国禁止向另一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除非进口国没有一般地禁止该废物的进口;
(2)并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3)出口国有理由认为拟出口的废物不会被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进口国处理,则不得出口;
(4)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进口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