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私法中,反致问题是在适用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同识别问题一样,它也是冲突规范本身之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
反致问题的产生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冲突规范对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民商事法律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于不同的规定或不同的解释。实际上也就是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就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民商事法律问题所制定的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不同,或在冲突规范相同情况下而各自对连结点有不同的解释。故有学者称反致问题为“系属冲突”。
(2)审理案件的法院将本国或本地区
的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或外域法视为包括冲突规范在内的全部法律。如果它主张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或外域法只是后者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自然不可能出现反致。
(3)法院地法律接受反致制度。在上述三十条件中,第一个条件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基础。归根到底,反致是冲突规范的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