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馆的组成及等级。
领馆人员包括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及服务人员。领事官员是指被委任此职务承办领事事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在内。领馆馆长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四个等级。领事官员有职业的和名誉的两类。职业领事官员是由派遣国任命的专职从事领事事务的政府公务员,其不从事其他职业。名誉领事官员是执行领事职务的非专职官员,一般是从接受国境内的本国侨民或接受国国民的商人或律师中聘任,执行某些领事职务。领事雇员是受雇担任领馆行政或技术事务的人员,如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服务人员是指受雇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如司机、清洁工、传达人员等。
按照领馆馆长的等级,领事馆相应地称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
2.领馆人员的派任与职务终止。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委派及承认领馆馆长的手续分别依两国的协约和派遣国及接受国的法律规章办理。
领馆馆长每次奉派任职,应由派遣国发给委任证书。在获接受国准许并颁发领事证书后,领馆馆长方可执行职务。领事证书可以是特别颁发的专门文书,也可以是在领事委任书上予以批准确证。领馆其他人员的委派由派遣国自由决定。但若委派具有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民充任领馆馆员须经接受国明示同意。
领馆人员职务终止一般有以下情况:被派遣国召回;领事证书被撤销;接受国通知派遣国不再承认该员为领事馆人员,即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人;领馆关闭或领事关系断绝等。
接受国可以随时通知派遣国,宣告某一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任何其他领馆馆员为不能接受人员。遇此事情,派遣国应视情况召回该员或终止其在领馆中的职务。如派遣国拒绝或不在合理期间内召回有关人员,接受国可以撤销有关人员的领事证书或不再承认该人为领馆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