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税法具有下列特点:首先,主体多重性,国际税法的主体有国家和跨国纳税人。国家作为国际税法的主体具有双重性,作为征税主体,国家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国家作为一般主权性主体,在国际税法上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国际税法中的跨国纳税人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特点是具有双重或多重纳税身份的纳税义务人。其次,客体的跨国性,国际税法的客体为跨国所得,即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非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最后,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税法的规范既包括国际税法规范,又包括国内税法规范;既包括实体规范,又包括冲突规范等。此外,在协调税收管辖权和避免双重征税等方面,《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重复征税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和《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常常成为双边协定的基础,《经合范本》更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在处理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的观点;《联合国范本》则较多地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因而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