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国际贷款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依贷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依借款人的数量不同,可分为独家贷款和银团贷款;依贷款期限的长短不同,可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贷款;依贷款有无担保,可分为有担保的贷款和无担保的贷款;依贷款利息的种类不同,可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依对贷款使用的规定不同,可分为自由外汇贷款和项目贷款;依贷款资金的来源,可分为外国贷款和欧洲货币贷款。这里的“欧洲”并非地理概念,而是指贷款人将“非本国货币”给境外借款人的贷款。而外国贷款是将“本国货币”给境外借款人的贷款。
1.政府贷款,指一国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机构和公司提供的优惠性贷款。此种贷款因具有援助性质,是援助国向受援国提供经济发展援助的重要形式。所以贷款期限长,利率低,贷款条件优惠;一般对贷款的使用目的有明确规定;贷款程序较复杂;争议的解决以协商和仲裁为主,很少采用司法诉讼方式。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指国际金融机构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公私企业的贷款。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具有如下的主要特点:贷款的提供依各国际金融机构的组织章程和有关贷款方面的专门规定;只向其国际金融机构的成员国政府或成员国的公私机构发放贷款,且目的大多为解决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失衡和建设资金不足问题;贷款审批程序较为严格,但条件比较优惠。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其宗旨之一是通过发放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其发放贷款的对象仅限于成员国政府机构,不对私人企业组织贷款。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Right,简称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各会员国可以凭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因此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成员国在基金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可偿付政府间结算逆差。还可以用以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或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等。特别提款权在创设时是一种以黄金定值的记账单位。目前是采用4种主要货币的加权平均数来定值。
3.国际商业贷款,指一国借款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外国商业银行借款的跨国融资行为。提供贷款的银行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借款人可以较自由地支配所借资金,不受贷款人的限制;贷款利率比较高,还款期比较短,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国际商业贷款是国际融资的传统方式之一,也是国际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国际商业贷款的贷款人可以是商业银行、基金或银团,实践中主要是商业银行和银团,借款人可以是银行、基金或公司法人,也可以是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在此基础上,国际银团贷款和国际项目融资贷款等也逐渐发展起来,成为独具特色的国际商业贷款形式。
4.国际银团贷款。国际银团贷款是指由数家各国商业银行联合组成集团,依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方式。国际银团贷款基本上可以分为直接式银团贷款和间接式银团贷款两种方式。直接式银团贷款,指在牵头银行的组织下,各参与贷款银行分别与借款人签订贷款,依规定的统一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各个贷款银行仅就各自承诺的贷款份额向借款人负责,相互之间不负连带责任。间接式银团贷款,指由牵头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然后由牵头银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让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的贷款。
5.项目贷款,指针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发放,并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的贷款。在项目贷款下,贷款人把资金贷给专门为该项目成立的一家新项目公司,而非直接贷给该项目的主办人。贷款人看重的是借款人的信用,而非用贷款所兴建的项目的成败。项目贷款通常以主办项目的资产和收益为贷款人设定担保。项目贷款分为无追索权项目贷款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前者贷款人对项目主办人没有任何追索权,而后者有。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除要求以贷款项目的收益作为偿还债务来源,除在该项目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以外,还要求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供各种担保,项目本身的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贷款人可向项目主办人及担保人追索。项目主办人和担保人对项目债务所负的责任,以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所规定的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