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绕开进口国的高关税及非关税壁垒,许多出口国的生产商往往会转而在进口国投资,通过进口零部件在进口国生产并销售产品的方式占领进口国市场。为了保障国内同类产业以及相关的上游产业,进口国又往往会对外国投资者设定各种限制。限制涉及投资领域、投资规模、原材料或配件的进口、最终产品的销售以及外汇措施等领域。措施具体表现为当地含量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出口要求等。但这些措施也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由于GATT仅对贸易作出了规定,没有针对投资的规定,投资限制逐渐成为阻碍国际贸易主要壁垒措施之一。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GATT第一次就涉及国际投资的问题达成的贸易。
的目的不是要禁止所有的投资措施,而是审查那些对贸易有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如歧视进口、替代进口、国内购买、进出口平衡、限制出口、外汇管制、出口要求、限制出口的权利等,并制定消除这些投资措施的方法。
1.适用范围。依第1条的规定,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将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投资措施排除在外。虽然美国曾列出了一个投资措施清单,但由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反对,适用范围被限定为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未被列入。应当注意的是,并非全部与货物有关的投资措施都受TRIMs的约束,只有与GATT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相违背的投资措施才受TRIMs的调整。此外,如措施属于GATT例外情形,则即使与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条款相违背,有关成员仍可维持该措施。此外,依第4条有关“发展中成员”的规定,也可维持该措施。
2.禁止使用的措施。依第2条,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不一致的投资措施。为此,各成员专门就禁止的投资措施制定了一份“解释性清单”,表明了被禁止的投资措施的多种表现形式,这些措施可表现为法律和法规形式,也可表现为政府的行政指令或裁决,还可表现为某种优惠政策。
“当地成分要求”或“国产化要求”,即要求企业,无论是本国投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金额或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这种投资措施对贸易的扭曲作用主要是阻止或限制进口产品的使用。如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等。第二,贸易平衡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例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金额不能大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通常体现为比例关系。
(2)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贸易平衡要求,即进口数量以出口数量为限。总体上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或者将其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挂钩。第二,外汇平衡要求,即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从而限制该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第三,“出口限制”或“国内销售要求”,即限制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有的国家要求外资企业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将本应出口的产品在当地销售,这也是扭曲贸易的。
3.透明度。依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各成员有义务公布和通知其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应向WTO秘书处通报其用以刊载有关投资措施的出版物。如其他成员提出请求,被请求的成员应提供有关资料,并给予同情的考虑和充分磋商的机会。但如资料的披露会妨碍其法律的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公私企业的合法利益,则成员可以拒绝披露或提供有关资料。
4.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和过渡期安排。依第4条的规定,发展中成员有权依GATT第18条及关于《国际收支规定的谅解》暂时背离有关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关于过渡期安排,缔约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投资措施应在生效的90天内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发达国家应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应在5年内、最不发达国家应在7年内取消上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5.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管理。依第7条的规定,设立了一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专门处理有关事项,为缔约方提供协商机会,委员会对所有成员开放。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任何缔约方的请求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