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关于合格的投资者,依公约第13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均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其一,该自然人不是东道国的国民;其二,该法人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或在该东道国设有主要营业地点;其三,相关法人的经营以商业盈利为目的。但如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为了解决合伙组织在有些国家可以取得法人资格,而在另一些国家不能取得的问题,《业务规则》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应被视为具有未经注册的企业及公司的分部的地位,此类经济实体的所有权人可单独向机构申请投资担保,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则可直接向机构申请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