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汇兑险,承保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人无法自由将其投资所得、相关投资企业破产的清算收入及其他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依东道国的法律,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导致货币汇兑风险的行为可以是东道国采取的积极行为,如明确以法律等手段禁止货币的兑换和转移,也可以是消极地限制货币兑换或汇出,如负责业务的政府机构长期拖延协助投资人兑换或汇出货币。依机构《业务规则》第124条的规定,如东道国相关机构在收到投资人兑换货币或汇出货币的申请后90日内不作出决定或采取行动,便构成投资东道国政府的消极限制货币汇兑行为。美国海外投资保险采用的该期限为60日,例如,在菲律宾地热公司汇出收入一案中,该公司在菲律宾开发地热资源,需将其收入向菲律宾中央银行申请汇出。
1983年11月17日,由于当时外汇大量外流,菲律宾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使得菲律宾地热公司虽然已取得菲律宾中央银行的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仍无法从该外汇储备资金中申请取得外汇。于是,便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当时距菲律宾地热公司向菲律宾政府递交汇出申请之日还不满60天。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认为,一旦投保人提出汇兑申请,遭东道国政府拒绝之后,则应认为已发生了禁兑险,况且菲律宾政府的这种外汇管制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有效,因此推定禁兑险自始发生,不再强求等待期限届满而立即向投保人做了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