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TRIPs首先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关于精神权利的规定除外)《罗马公约》以及《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实体性规定全部纳入到TRIPs中,成为世贸成员必须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TRIPs又在下列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水平。
(1)版权和相关权利。在版权保护方面,TRIPs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表现在两个方面: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在版权相关权利方面,TRIPs在《罗马公约》的基础上延长了权利保护期限。规定了对表演者和录制者的保护期限为50年,广播组织的保护期限为20年,并将《伯尔尼公约》有关追溯力的规定比照适用于表演者权及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2)商标。TRIPs规定了商标的定义,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包括文字、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组合。与《巴黎公约》相比,TRIPs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一方面将相对保护扩大为绝对保护,即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扩大至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另一方面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在商标的保护期限上,规定商标首次注册以及每次续展,其期限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注册应可无限地续展。在商标的转让上,比《巴黎公约》的规定更灵活,允许商标权人自行决定是否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道转让其商标。
(3)地理标志。依TRIPs第22条第1款,地理标志指表示一种商品的产地在某一成员领土内,或者在该领土内的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而某种商品的特定品质、名声或者其特色主要是与其地理来源有关。TRIPs要求各成员有义务对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在权利内容方面,依第22条第2款,禁止将地理标志作任何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使用,即禁止利用地理标志的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禁止误导和不公平竞争行为。依第22条第3款,禁止利用商标作虚假的地理标志暗示的行为,即应拒绝商标注册或使注册无效。依第22条第4款,如果地理标志虽然逐字真实指明商品之来源地域、地区或地方,但仍误导公众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则成员亦可禁止其使用。即对字面真实但有误导的地理标志也应禁止。例如在美国得克萨斯州也有一个城市叫“巴黎”,如在该巴黎市有人生产香水,并在商品包装上注明“巴黎”字样出口,会使普通消费者联想到的是享有盛名的法国巴黎的香水,这就属于真实指明商品来源的地理标志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依TRIPs的规定,对该商品的真正起源地具有误导公众的性质,则该成员应拒绝该商标的注册或使注册无效。鉴于地理标志对酒类商品具有特别的重要性,TRIPs特别要求各成员采用法律手段,防止使用某一地理标志表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地方的葡萄酒或烈酒。
(4)工业品外观设计。TRIPs要求各成员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保护。成员可自行确定用工业产权法或通过版权法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其保护期至少为10年。各成员可以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不应延及主要由技术或功能考虑所做成的外观设计。成员对纺织品设计的保护要求,特别是费用、审查或公布的要求,不应不合理地阻碍寻求这种保护的机会。受保护设计的所有人应有权阻止第三人未经其许可,为商业目的而制造、复制或进口载有或体现有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复制品或实质上是复制品的货物。
(5)专利。在专利保护客体上,依TRIPs第27条,一切技术领域内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能付诸工业应用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均应提供专利保护。但各成员可拒绝对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提供专利的保护。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问题,第27条规定:成员国应以专利制度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以任何组合制度,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即植物新品种可以不用专利,可以用一种植物专门法或其他的方法来保护。TRIPs与《巴黎公约》相比,在专利权内容方面增加了专利进口权、许诺销售权,并要求成员将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该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进口权指的是进口国的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与其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不论进口的产品在国外是否享有合法的专利权。“许诺销售权”指在销售行为实际进行前,进行发布广告、展览、公开演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以及达成销售等表明销售专利产品意向的权利。在保护期方面,TRIPs规定应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TRIPs首先将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全部实体性规定纳入,并提高了保护水平:扩大了权利保护范围,将保护对象由只保护布图设计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扩大到了含有受保护集成电路的物品;将保护期由8年延长为10年,并允许成员将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规定善意侵权人在收到该布图设计系非法复制的通知后,仍可就其现有存货或订单继续实施其行为,但应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报酬。
(7)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TRIPs第39条第1款规定了未披露的信息要得到保护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信息是秘密的,即信息整体或者其组成部分的确切组合不是通常从事该信息行业界的人所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其二,该信息因为秘密而具有商业上的价值;其三,合法控制信息的人为了保守该信息的秘密性,已经根据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依第39条第2款规定j合法控制符合上述条件信息的自然人和法人应当有可能制止下列行为:第一,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违反诚实的商业惯例的方式,将该信息向任何人公开;第二,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违反诚实的商业惯例的方式获得该信息;第三,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违反诚实的商业惯例的方式使用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