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解决争端报告,构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同意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得以通过。该通过方式实际上是一种一票通过制,是一种准自动通过方式。通过的报告即构成了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
被裁定违反了有关的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如采取这样的措施不可行,经申诉方要求,被诉方可以自愿地对申诉方提供补偿。但实践中这种情形发生的概率极小。
有关履行裁决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DSU第23条诉诸仲裁解决。如果就被诉方是否采取了实施措施,或者被诉方采取的实施措施是否与相关相一致,争端各方之间存在分歧,该类争端可以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诉诸争端解决程序解决,可能时求助于原专家组。此即DSU 21.5专家组程序,即执行异议程序,该程序专家组作出的报告可以上诉。如果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使被裁决违反相关的措施符合相关的要求,或未能实施裁决和建议,经申诉方请求,争端双方应就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进行谈判。如未能达成令人满意的补偿,原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补偿以及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属于在裁决和建议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时可以获得的临时措施,该临时措施不能优先予使相关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裁决和建议的完全实施。
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首先应在被认定为违反义务或造成利益丧失或受损的部门的相同部门实施;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时,可以对同一项下的其他部门实施;如对同一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时,可寻求中止另一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申诉方拟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的损害相等。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DSU第22条第6款诉诸仲裁。可能时应由原专家组作为仲裁人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