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国籍( nationality),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一个人依据什么条件取得一国国籍或者依据什么条件丧失一国国籍,都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由各国有关国籍的立法加以规定。例如,我国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便是这种立法。然而,由于各国立法关于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规定并不是一致的,常常造成这样两种情况:有的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而有的人则无任何国家的国籍。从国际私法上讲,前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一种情况则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假设在一个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依一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有关争议,而该当事人有甲、乙两个国家的国籍,那么到底是适用甲国法还是适用乙国法呢?或者该当事人因无国籍而无本国法,那么又依什么法呢?因此,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是国际私法的任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