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外交代表及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下,均应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法规。
2.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外交代表及其他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不得以任何直接的或间接的方式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在与接受国政府的交往中应平等相待,尊重接受国的主权独立和政治制度,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如不得利用使馆馆舍庇护接受国或第三国的人员;不得利用馆舍作为关押其本国或其他国家人员的场所;不得将使馆馆舍充作进行或支持颠覆、破坏或任何危害接受国活动的场所。
4.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应经与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5.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接受国对违反上述义务的使馆及有关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际责任;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对严重危害接受国安全、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可以依国际法采取对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