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法行为一经确定,就会引起法律后果即国际责任。在国际实践中,行为国承担的国家责任依其不当行为的程度和其他具体情况,一般有以下一些方式。这些方式既可能被单独采用,也可能同时采用。
(一)终止不法行为
当不法行为是一个持续行为时,责任国首先应当停止该不法行为。如终止非法占领、释放扣留人质等。终止不法行为不影响被终止的行为已经引起的国际责任,只是可能减轻该责任。
(二)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要求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法行为发生前存在的状态。这种形式多适用于被侵害的物尚存、或受损但可以修复、或可以制作代替品的情况。如果恢复原状已成为不可能、或恢复原状的代价远远超过被损害物原来的价值、或有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则采取其他责任形式代替。
(三)赔偿
“赔偿”一词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包括恢复原状、经济赔偿、道歉等各种方式的综合承担责任的总称;另一种是指经济上的,通常是以货币表现的赔偿。这里的赔偿是指后一种用法,即指责任国对其不法行为的受害国给予相应的货币或实物,以承担国家责任。赔偿可以分为赔偿额等于实际损害的补偿性赔偿、大于实际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和小于实际损害的象征性赔偿三类。在国际实践中,使用比较多的是补偿性赔偿。
作为国家责任形式的赔偿,与国家从道义或友好出发的抚恤或援助,以及国家对外国企业的合法国有化而给予投资者的适当补偿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四)道歉
国际法上的道歉是责任国对受害国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害给予精神上补偿的法律责任形式。道歉包括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致歉、向受害国国旗或标志敬礼等。此外,当有关的损害是由责任国官员的失职或违法造成时,对有关责任人的惩处有时也被作为一种道歉的表示。
(五)保证不再重犯
对有可能重演的不法行为,责任国作出担保或保证不再重犯,也是一种责任形式。保证不再重犯肯定了行为的性质,有道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这种承诺实际上明确构成了责任国与受害国之间的一种新的保证,防止该不当行为的再次发生。
(六)限制主权
限制主权是指限制责任国主权或主权某些方面的行使。这是国家责任中最严重的形式。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危害全人类利益并构成国际罪行的某些特定行为。如“二战”后,德国和日本由于其在“二战”期间的侵略行为和其他国际罪行而被全面或部分限制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