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当事国向法院提交案件的方式依管辖依据的不同而异。自愿管辖时,当事国双方协商后提交特别;也有经当事国一方将案件提交法院后,得到他方认可形成,称为“法院延期”。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性管辖时,当事国一方以包括阐明管辖权依据的申请书方式提交案件,由法院通知争端对方。
(2)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法院确定管辖权后,将命令争端各方限期提出诉状、辩护状或证据及其他文件资料。法院在审理中,还可命令争端方限期提交答辩状或复辩状等法律文书。
书面程序结束后,进行口头程序。法院可讯问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除法院另有决定或争端当事方另有要求外,口头程序应公开进行。
(3)附带程序。或称特别程序,由法院在特定情况下采用。包括初步反对主张、临时保全、参加或共同诉讼、中止诉讼等。
初步反对主张是指当事国对于法院的管辖权或对请求方提请或参加诉讼权利的反对。反对是否成立由法院裁定。
临时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经当事国请求法院批准采取的必要和紧急措施,以保护争端方利益。包括对某些行为的禁止、财产的冻结或扣押等。
参加或共同诉讼是指第三国参加诉讼。这又包括两种情况:①第三国认为案件诉讼可能影响其法律性质的利益可以提出请求参加诉讼,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②诉讼涉及条约解释时,诉讼当事国以外该条约其他缔约国有参加诉讼的权利。如果参加了诉讼,法院判决中对于该条约的解释同样对于该参加国具有拘束力。
中止诉讼是指在判决最后宣告前,争端各方已达成不再继续诉讼的,法院停止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