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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别是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别时,为补偿因主要险别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造成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不必与海水的因素或运输工具联系起来的原因。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承保,它必须附于主要险项下。一般附加险有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异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
指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保了一切险,就不必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已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特别附加险有6种:交货不着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毒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
(3)特殊附加险
包括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安排涉及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三个,收货人提货之后,发现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收货人与卖方、承运人、保险人均有法律关系。那么依据哪一个合同进行求偿,谁应当是承担责任的人,这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也是国际贸易案件中的基础性问题,考试中经常出综合性的试题进行考查。例如:
例题: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5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2500吨化肥的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雄狮”号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损。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依CFR术语,风险由买方即A公司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因此应直接由保险公司承担。(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共同海损,应由受益者分摊。(3)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应该负责。(4)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求偿,但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法院是否承认保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