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简称TRIPS)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新之一,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时对我国生效。该确立了知识产权与贸易的紧密联系和处理原则,第一次将知识产权纳入世界贸易制度,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成果。该纳人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基本原则。GATT一般的适用和解释方法也对TRIPs的解释有指导作用。
TRIPs确立了较高的最低保护标准,保护范围广、保护期限长、保护程序严格。除基本原则外,它不仅规定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还规定知识产权的实施义务。实施义务的规定使其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公约,使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更大、保护更充分,从而强化成员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客务。
1、TRIPs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感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但《伯尔尼公约》第条和《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所允许的成员国在特殊场合以互惠原则取代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依然有效。依《伯尔尼公约》第6条,允许在非成员国版权保护水平太低的情况下,对其因“作品国籍”原应享有的国民待遇,代之以近似互惠的保护,即成员国对因“作品国籍”而应保护的作品,无须给予比首次出版国所给予的更高的保护。《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的内容与((伯尔尼公约》第6条相同,只是受限制保护的主体是广播组织,受限制的权利是向公众传播电视的权利。
(2)最惠国待遇原则。TRIP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无条件地对全体成员国民适用。但TRIP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如下四项例外:其一,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的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特权或优惠;其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允许的按互惠原则提供的优惠;其三,TRIPs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其四,建立WTO协定生效之前业已生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协定中产生的权利或优惠等。
2、TRIPs与所纳入公约的关系
TRIPs纳入《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华盛顿条约》的相关内容,它所确立的国际知识产权的新规则和纪律,是建立在已有知识产权公约基础之上的。只要不违反该规定,成员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确保比规定的更高水平的保护。
TRIPs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实体部分的规定,不得背离成员据上述条约承担的义务。这表明TRIPs确立的义务,建立在上述公约基础之上,是对已有公约内容和义务的补充与发展。多外,它对不同公约的纳人是有选择性的,并且纳人方式也不同。对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华盛顿条约》,它直接纳入相关条文,而对于《罗马公约》,则采取转变方式,没有直接引用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