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说明和证据: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2)申请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第一,海关依条例第15条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第二,海关依照该条例第16条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第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第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发货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